裁判文书详情

代*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