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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0月29日举行结婚典礼。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女孩王*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王*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2011年10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9月21日生一女孩王*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因被告殴打原告于2014年5月24日分居。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证据结婚证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的内容,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王*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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