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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