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将某甲与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郝*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