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路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被告给付礼金22000元,原告陪送物品有电动自行车一辆及日用品。年月日生一女孩路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共同财产有:2013年上半年以110000元购买二手半挂汽车一辆,现由被告经营,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缺乏婚姻基础,婚前不了解,致使原、被告婚后脾气不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母子不管不问,经劝阻无效,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4年7月16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原告即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至今。后经多人调解无果。被告无悔改之意,反而在原告上班途中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路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王*提交的证据为原、被告的结婚证。

被告辩称

被告路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出走到其娘家居住,是因其父母的挑拨,希望法院劝说原告,使双方和好。原告提出抚养婚生女孩路某乙,其用心错误,也与法律相悖。原告遗弃出生两个多月的吃奶孩子,其现在要孩子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要抚养费,被告和家人含辛茹苦抚养路某乙,已和孩子建立深厚感情,绝对不同意原告带走孩子。原告捏造婚后财产,其所说二手半挂车系被告父亲路建朝所有,被告只是在车上押车,希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路某甲提交证据为冀E挂福田牌重型半挂车车辆注册登记栏及行车证复印件三页。

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冀E挂福田牌重型半挂车车辆注册登记栏及行车证复印件,因原告对该复印件没有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2年9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6月生一女孩路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于2014年7月分居至今。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提交的车辆登记信息表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再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近三年,且生育了一个孩子,说明双方夫妻之间培养了较好的婚后感情。原告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家庭生活中的琐事,双方分居时间仅一年,被告庭审中陈述,分居后被告去其娘家叫过原告很多次,说明被告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原告没有其他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原告所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