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孔*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褚*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