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吴**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