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李*诉被告陈*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赵某某与殷*甲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邱*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李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