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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暂时不想起诉离婚了,故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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