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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两子,三个子女均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原、被告结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原来因孩子小勉强维持夫妻生活,现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其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协商,不需要法院解决;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与被告张*于年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有长女彭*,双胞胎兄弟彭*、彭*,三个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彭*与被告张*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三个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不应草率离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彭*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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