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马*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代理人王*、被告马*甲及代理人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再加之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因而导致感情破裂。特别是从2010年双方在本村购买房屋后,夫妻感情降至冰点,事实上双方已分居生活至今。婚后于2005年5月份建砖房两间,于2008年8月建厢房两间,又于2010年购买本村李**的砖房四间。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2、对原告所讲房子情况不予认可,2005年5月份建砖房两间是被告父母同被告共同所建,2008年8月建厢房两间是翻修,2010年购买本村李**的砖房四间大部分都是被告出资购买;3、双方存在共同债务25000元;4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

原告主张婚后婚后共同财产为1、2005年5月份建砖房两间,花费15000元盖这两间房是我带来的钱;2、2008年8月建厢房两间,花了7000元;3、2011年购买本村李**的砖房四间,购买时价格62000元;4、2013年购买电动三轮车价值3000元在被告处;5、2005年购买拖拉机斗一个价值2500元;6、2010年装修原告婚前房屋花费装修费50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1、2、4、5、6均不予认可。并称2005年5月份建砖房两间,花费11000元。2008年8月建厢房两间花费3000元。2013年购买电动三轮车价值25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买卖协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被告主张有共同债务25000元,是借其父母10000元和借韩*15000元,并申请了证人韩*和马*乙出庭作证,原告对被告主张不予认可。

又查明,被告主张冰箱一台价值1500元,洗衣机一台价值1800元,现在原告处,原告对被告主张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结婚时间已长达十年,虽原告向本院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生活中难免有矛盾发生,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好家庭中的矛盾,真正担负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为了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要求与被告马*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