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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