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陈*离婚纠纷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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