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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归女方所有,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年月日生育一儿子,现均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现已分居半年。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归女方所有,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生气,实属正常,应求大同存小异,相互理解。庭审中,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被告二人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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