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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孙*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执。被告有酗酒恶习,对家庭极不负责,并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孩子的出生也未培养出应有的夫妻感情。虽经亲属调解,但被告屡教不改。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2000元每月的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属实,我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孙*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被告酗酒,还存在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告主张有夫妻共同财产电脑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摩托车一辆、手链一个、吊坠一个,还有一个彩钢房子。有共同存款140000元。被告对电脑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摩托车一辆、手链一个、吊坠一个、彩钢房子予以认可,对共同存款140000元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

又查明,原告主张有陪嫁物品戒指一枚、一辆彪牌电动车,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一子,虽原告向本院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生活中难免有矛盾发生,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好家庭中的矛盾,真正担负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为了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要求与被告孙*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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