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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此前二人同居期间,年月日生育大女儿王*乙,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丙,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整天不做家务不带孩子,沉溺于打麻将、玩微信,还多次同网友外出玩耍,动不动就把孩子往家里一扔,外出藏起来玩失踪。原告苦口婆心相劝,被告继续我行我素,并明确告知同原告无法在一起生活,8月初被告又将孩子扔给原告母亲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依法判令女儿王*乙由原告抚养,儿子王*丙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由我抚养女儿,原告抚养儿子,因女儿户口随我是回民,原告脾气暴躁,打骂孩子,女儿同他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3、个人生活用品应归被告所有,太阳能热水器、山地车、电风扇是借用被告三姐的,应归还被告三姐;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此前二人同居期间,年月日生育大女儿王*乙,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丙,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观点。

庭审中,被告主张陪嫁物品只要被子四床、褥子四床和个人衣物鞋子若干,自愿放弃其余陪嫁物品的主张,原告对被告主张予以认可。

又查明,被告主张共同财产太阳能热水器价值3200元、山地车900元、电风扇85元,被告予以认可,经双方当庭商定太阳能热水器现价值800元,山地车由原告给付被告,电风扇归原告,被告放弃主张权利。另原告主张2014年由原告母亲出钱购买大江牌汽油三轮,当时价值7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是共同财产,买时价值4500元,本院当庭告知双方三日内提交购买发票,但双方均未按期提交发票亦未提交其它证据证实。另双方均认可婚后有一辆电动车。

原告另主张有共同债务29000元,被告只是认可其中8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两个孩子,

虽原告向本院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虽然同意离婚,但本院认为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原告也未提交确实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如给双方时间,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在生活中难免有矛盾发生,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好家庭中的矛盾,真正担负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为了家庭的稳定及孩子的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要求与被告马**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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