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被告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接触不多,彼此了解很少,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于2007年11月19日生长子,2011年2月26日生次子王**。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志趣不相投合,被告好逸恶劳,不为家庭共同生活着想。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暴力殴打,多次将原告打伤。年月日晚,原被告再次因家务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手持菜刀对原告实施恐吓、殴打,致原告头部、颈部受伤,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分居生活。鉴于以上婚姻状况,原告认为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王**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负担两个孩子至18岁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嫁妆由原告收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原告所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完全不成立。一、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2月相识,在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按老家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二人相敬如宾,非常恩爱,双方没有一点隔阂。婚后于2007年11月19日生长子王**。自从生孩子后,双方感情如胶似漆,更加牢固。被告作为丈夫,从各方面关心原告的生活起居,在处理事情上充分尊重原告的意见。2011年2月26日生次子王某丁,有了儿子们我们的生活更加和睦、美满;二、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们并没有分居,我是为了生活,努力打工挣钱,打工的钱也一直交给原告保管,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年月日晚双方吵架,我并没有拿刀,那是吃甜瓜用的,是一场夫妻之间的误解,我不会伤她,为了孩子们,为了家,也不会的,以后做好沟通交流;三、我与原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两个儿子,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四、希望原告审慎处理婚姻关系,撤回离婚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生活。我知道原告性格好强,很有上进心,现在孩子小,我长期在外打工,不能长期相守对原告及孩子进行关心照顾。我作为丈夫和父亲也希望与妻子和孩子朝夕相处,但为了生活,作为家里的经济支柱,我必须承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外出打工也是权宜之计,不得已而为之。我知道我与原告的感情出现危机,我愿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如果原告对我有不满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我们可以进行沟通,我完全可以为了原告及儿子尽最大的努力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如果原告愿意随我一起外出打拼,我们可以一起在外地创业,找一条适合我们发展的人生道路。如果原告认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顾原告和儿子们,我也可以回家,一边照顾家庭,一边在家乡创业,我们还年轻,我相信我们共同努力一定会改变现状,过上我们向往的幸福生活。我一直对我们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望原告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去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成长环境,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综上,我与原告的感情尚未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做调解工作,让我们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1月19日生长子王**,2011年2月26日生次子王**,现两个儿子均随被告方生活。

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以后双方不在一起打工,因此接触不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的阴历3月2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志趣不相投合,被告好逸恶劳,不为家庭共同生活着想。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暴力殴打,多次将原告打伤。年月日晚,原被告再次因家务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手持菜刀对原告实施恐吓、殴打,致原告头部、颈部受伤,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提交1、婚姻证一本,用以证实婚姻关系;2、照片两张,用以证实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两份,用以证实婚生子王**、王**情况。

被告质证称,对结婚证及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异议。照片中原告所受之伤与我无关,我不知道是怎么来的。

原告称放弃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

被告称有个人财产即冰柜一台在原告处,原告称该冰柜系婚后所买,现确在原告处。

原告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格力空调挂机一台、双人床一张、电动三轮车一辆、位于窝北镇宋家庄村院落一座、台式电脑一台。被告称房屋是老人的,被告没有获得所有权,属于婚前财产,原告陈述的其他共同财产属实,但已经不存在了。原告对争议房屋是婚前所盖予以认可。另被告主张其婚后挣的钱若干由原告掌管,要求分割。原告否认双方之间有存款。

被告称2015年6月8日借了原告三姐夫1000元钱给了原告。原告否认有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还有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提交了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对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予以确认。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提交两张照片用以证实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认定原告对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且原告未提交其他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的婚姻生活已8年有余,并且育有两子,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和矛盾,共同努力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