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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农民与何*农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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