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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长女刘*丙(年月日出生),次女刘*丁,男孩刘*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自2013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虽经亲友多次调解,但无和好可能,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三个孩子有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清单)。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经刘**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刘**,年月日生育次女刘*丁,年月日生育男孩刘*乙,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6月原告离开家去沧州,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五年有余,且生育三个子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除了自己的陈述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甲与被告张*离婚。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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