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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