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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2007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生育男孩张*乙,现年7岁,女儿张*丙,现年4岁,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家庭矛盾,生活极不和睦。更为严重的事,男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了家庭,女方一直忍让,但男方始终没有悔改,因矛盾激化,双方早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农历六月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生育男孩张*乙,2012年生育女孩张*丙,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由河间市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相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举行结婚仪式后又共同生活了七年有余,并生育了一双儿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除了自己的陈述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张*甲离婚。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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