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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经过短暂了解,于2004年在河间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经亲友劝说,双方于2013年8月12日办理了复婚手续。年月日生一名女孩刘*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在双方复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经原告以及被告的父母劝说,被告非但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是数次对原告实施暴力,致使原告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有限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刘*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冀J长安面包汽车一辆等)价值大约二万元。

原告宋*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宋*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持证人为宋*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照片12张;

证据(四)保证书一份;

证据(五)离婚协议书一份(两页)。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辩称,一、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二人在相识后通过长时间交往,彼此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很好,特别是2005年大女儿刘*乙的出生,更是给小家庭带来了无限欢乐,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2011年原、被告拿出积蓄,并向被告的父亲借款三万元,共同在河间市华府小区购买了楼房一处。2013年,二人合计生育二胎,因原告系教师,担心受到处罚,故2013年2月26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该手续仅是原、被告为规避国家政策而逃避国家处罚的行为。手续办理后,二人一直在一起居住,且期间原告确实怀孕。后因教育局调查此类情况,二人于2013年8月12日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二人的生活一直比较和谐。年月十六生育小女儿刘*丙,原、被告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希望和热情。近期,因原告无端猜疑被告,二人发生口角,原告才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被告及其亲属一直在努力做和解工作。被告一直认为夫妻感情很好,为了孩子为了家庭,被告希望原告撤回起诉。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如果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婚生女儿,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三、如果判决离婚,被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处、冀J长安汽车一辆。四、被告要求与原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该款为原、被告买房时向被告的父亲所借的钱。

被告刘*甲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两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

经法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做出如下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宋某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因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且系公安机关出具,能够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故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持证人为宋*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该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故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照片12张,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图片都是真实的,都是照的我的伤情,而且伤现在还没有好。肩膀上是被告咬的,头部的伤是被告抓住我撞的,脸上是头部的伤散淤造成的。他打我孩子都在场。”被告的质证意见为:“一、图片为身体部位图片,并不完整,不能看出来是否为原告本人。二、原告面部的伤情没有记载受伤时间及原因,不能证实是被告造成的。总之,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所提异议合理,故对原告的上述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保证书一份,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保证书是真实的,是在被告有改过态度之后,双方说好能好好过日子的情况下,被告做出的保证,他当时的态度也是非常真诚的,不存在妥协与否。”被告的质证意见为:“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之所以写下保证书,是因为希望顾全家庭,让原告放心,而按照原告的要求记录的这部分内容,其内容并不真实,无非是被告妥协的一种表现,该内容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对于该保证书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采信。对于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方持有异议,原告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离婚协议书一份(两页),原告的质证意见为:“离婚协议书是真实合法的,不存在被告所说情况。”被告的质证意见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是因为原、被告想生育二胎,而原告是教师,为逃避国家政策的处罚,二人不得已才假离婚。离婚协议书上体现出‘男方、女方财产现已分清’,但事实上并没有分割。在庭审调查中,原告已说婚后的共同财产有洗衣机、空调等,均没有分割。当时对住房的安排,也并不是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大女儿的抚养也仅是为应付婚姻登记机关而做出的一个处理。该协议签订之后,原、被告并没有真正离婚,而是继续在一起生活并孕育了第二个女儿。2013年8月12日因教育局对此类情况调查的非常严格,原、被告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原告提交该离婚协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而恰恰说明了二人对生活充满希望,是希望要一个儿子而做出的努力。”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故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原告的质证意见为:“都是真实的。没有异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证实原、被告于2013年2月26日离婚,8月12日又复婚。”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双方均无异议,故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对本案所采信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原告宋*与被告刘*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农历7月18日婚生一名女孩刘*乙。2013年6月26日原、被告因故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12日,原、被告又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2015年9月22日被告刘*甲曾为原告宋*写保证书,保证不玩钱、不吸烟,不上网看小说,不打妻子孩子,不搞婚外情等。

另查明,原、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冀J长安面包汽车一辆,夫妻共同债权两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与被告刘*甲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至今已十余年,且生有子女,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原告宋*诉称其与被告刘*甲夫妻感情破裂,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被告刘*甲虽曾写保证书许诺,表明其珍惜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证实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所述,原告宋*与被告刘*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准原告宋*与被告刘*甲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宋*与被告刘*甲离婚。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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