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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被告李*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5年4月8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婚前不了解,婚后感情不和,2015年9月,双方分居,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债权5000元;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辩称:被告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是原告自愿的,被告没有强迫,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结婚证、河间市小三家电销售部保修凭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并结合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确认:

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4月8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5年9月,因原告提出离婚双方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其所诉离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不准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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