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乙。婚前了解少,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好吃懒做,不过日子。原、被告常常互不理睬、冷战,时间久了夫妻感情慢慢破裂,至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问题。

原、被告除当庭陈述外,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均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与被告李*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乙。2015年11月11日原告何*起诉离婚,其诉称与被告李*甲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李*甲否认并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与被告李*甲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和抚育孩子过程中,应当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何*与被告李*甲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原告何*和被告李*甲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增加沟通与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何*称夫妻感情破裂,除当庭陈述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何*与被告李*甲离婚。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