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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与被告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被告宋*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宋**,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育孩子后,夫妻关系不见好转,尤其被告没有家庭观念,使我们的关系更加冷淡。2015年10月又一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抚养婚生儿子,原告不负担抚养费,返还陪嫁物品。

被告辩称

被告宋*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问题。

原、被告除当庭陈述外,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均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与被告宋*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宋*乙,现跟随被告生活。2015年10月28日原告熊*起诉离婚,其诉称与被告宋*甲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宋*甲否认并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与被告宋*甲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和抚育孩子过程中,应当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熊*与被告宋*甲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原告熊*和被告宋*甲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增加沟通与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熊*称夫妻感情破裂,除当庭陈述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熊*与被告宋*甲离婚。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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