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童*申请执行杨*、成都兴**限公司、成都兴**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在执行裁定书
代*与贺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韦**、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汤小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与何**、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