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敏**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敏**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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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喻某某与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某某与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孙*、济川**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泓**限公司与陈**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宁波泓**限公司与张**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宁波泓**限公司与李**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宁波泓**限公司与刘*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宁波泓**限公司与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