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孙*、济川**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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