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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王**立即偿还原告欠款91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吕**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以下事实,被告王**从原告经营的小店购买油、盐等食品。经结算,被告王**于2014年7月4日出具7000元欠条一份、于2015年2月30日出具2196元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欠款人民币919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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