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封新光、刘勇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郭*与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某某与何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佴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某某与周某某、丁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喻某某与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某某与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