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佴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佴*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佴*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被告佴冰从事蔬菜零售生意,至2013年9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欠得豆制品货款2889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欠款288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

欠条原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9月起建立豆制品供货合同关系,2013年9月27日被告佴*就其所经营的起点农产品直销店所欠付的原告豆制品货款28890元向原告出具货款条一张并署名,未注明还款日期,此后,原告因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货款288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佴*欠原告王**货款28890元,有被告佴*出具的欠条一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佴*立即偿还欠款2889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佴*未能及时偿还欠款,引起本案纠纷的发生,应负本纠纷的全部责任。被告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佴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28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1元,由被告佴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佴冰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