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主守宾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刘**已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与被申请人刘**欠款纠纷一案予以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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