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吴**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委托到被执行人辖区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邹*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在我院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