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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钱宏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泰姜刑初字第0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钱宏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钱**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钱宏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日(刑期至2015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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