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代理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徐**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农民公寓建设工程的包工头岑*在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项目招投标上提供帮助,使岑*顺利中标,并于2013年4月通过其亲戚叶*的账号,非法收受岑*送予的人民币25万元,后被告人徐**送予岑*价值人民币近3万元的烟酒,其实际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

2.被告人徐**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陈*提供帮助,使其承接到龙山镇农民公寓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于2013年3月通过其亲戚叶*的账号,非法收受陈*送予的人民币50280元。

3.被告人徐**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太阳能热水器代理商奚*在龙山镇农垦场区块保障性住房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招标及安装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于2013年3月通过其亲戚叶*的账号,非法收受奚*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

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徐**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范**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平时表现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徐**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农民公寓建设工程的包工头岑*在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项目招投标上提供帮助,使岑*顺利中标,并于2013年4月通过其亲戚叶*的账号,非法收受岑*送予的人民币25万元,后被告人徐**送予岑*价值人民币近3万元的烟酒,其实际收受人民币22万余元。

2.被告人徐**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陈*提供帮助,使陈*承接到龙山镇农民公寓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于2013年3月通过其亲戚叶*的账号,非法收受陈*送予的人民币50280元。

3.被告人徐**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太阳能热水器代理商奚*在龙山镇农垦场区块保障性住房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招标及安装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于2013年3月通过其亲戚叶*的账号,非法收受奚*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

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徐**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已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岑*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八九月份,其得知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项目要启动了,就找到徐**说想做这个项目。当时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透露说这个项目可能会采用“6加4”的招标模式,意思是只要其能借到6家单位投标,中标的机率就比较大。到2012年12月的时候,徐**打电话给其,说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要开始招投标了,招标模式已经确定采用“6加4”的模式,他还说其只要找6家公司就可以了,其他他会搞好的。过了几天,其就把借好的6家单位名称告诉了徐**。后来,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项目由其中标了,是其借来的浙江**限公司中标的,中标价是1800多万元。就其给徐**好处的事情,两个人曾经说过。徐**说这个项目他帮了忙,如果其能中标,问他可以拿多少费用。其说其不知道行情,听他的。徐**说中标价的1%差不多了,其说会给他弄好的。在2013年4月份的时候,其拿到了这个项目的第二笔工程款,就想把这笔好处费给徐**。当时其跟徐**说钞票有了,把他那点事情搞搞好,意思就是把说好的好处给他。他说好的,并让其把钞票汇到一个他指定的酒庄的账号。后其让其老婆把25万元钞票汇了过去,是通过其妹夫范和平的账号汇过去的。汇好之后,其跟徐**说过这笔钱汇过去了。过了几天,徐**和他老婆给其送来了一些烟酒,其收下了。其承做的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是龙山镇政府的工程,而徐**是龙**建办的主任,负责这个项目,而且在这个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帮了其的忙,其为了感谢徐**的关照,就送给他25万元钞票。

2.证人袁*的证言笔录,证实:徐**是龙山镇政府管城建的。2013年4月的一天,其丈夫岑*让其通过别人的账号转25万元到一个账号,说这笔钞票是汇到酒庄去买酒的。其很奇怪,就问丈夫哪里需要买这么多的酒,其丈夫说对方的账号是徐**提供的,这笔钞票其实是给徐**的。当时其心里就觉得这笔钞票肯定有问题,但其丈夫具体没跟其讲这笔钞票为什么要给徐**。后其从其保管的其丈夫岑*的银行卡上转了25万元人民币到其保管的其妹夫范**的银行卡上,再从范**的银行卡上转账25万元到徐**指定的账号上。

3.证人叶*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酒庄工作,和徐**是亲戚关系。2013年5月的一天,徐**通知其说有一笔25万元的钞票要汇到其农业银行的账户,其说知道了。几天后,25万元钞票汇入了其银行卡,其就打电话通知了徐**。后其按照徐**的指示,先到银行取出了10万元,交给了徐**老婆。过了三四个星期,又从银行取出了剩下的钱交给了徐**。就第二次取出的钱的金额,其记得不是很清楚。

4.证人王**的证言笔录,证实:徐**是其妹夫,酒庄是其儿子开的。2013年6月30日,徐**找到其,说岑*曾有一笔25万元的钞票转到酒庄的账户里,后来这笔钱徐**拿走了。岑*被相关部门调查后,徐**担心这笔事情会被查处,就找其商量该怎么办。因为其不懂法律,就陪徐**找了一个律师朋友,律师建议说这笔钱既然汇到了酒庄的账户,就一口咬定这笔钱是买酒的,并让其等人把这笔钱的假账伪造好。事实上这25万元钞票并不是用来买酒的,是岑*送给徐**的,汇入酒庄账户只是转一下而已,与酒庄没有关系。

5.证人王**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徐**的妻子。岑*送徐**的25万元钞票,其刚开始不知道,后来知道了。2013年5月的时候,其老公叫其到外甥女叶*地方拿10万元钞票,其拿来后交给了其老公。大约过了半个月,叶*又拿来了一些钞票,具体数额其不知道,因为钞票当时是用东西包着的,其没数直接交给了其老公。又过了几天,其老公说岑*想把25万元送给他,其说人家送的不要,其老公叫其不要管。后其和其老公一起送了一些烟酒给岑*。

6.证人陈*的证言笔录,证实:其自己开了一家马成古典旧家具有限公司,同时其是宁波天**限公司的业务员。2012年下半年,其多次到龙**建办主任徐**的办公室,跟他说如果有工程要进行招投标的话,让他把招标代理业务交给其做,他答应帮忙的。后来徐**打电话给其,说把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交给其做,其接下了这笔招标代理业务。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做好之后,其为了感谢徐**,在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来其办公室的时候,其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农业银行卡的信封、一只男士手包和一箱海鲜送给了徐**,徐**推托了一下后收下了。银行卡是其让丁*带小*去银行,用小*的身份证办的。2013年春节之后,徐**到其办公室,要还给其那张农业银行卡,其说没关系,其是诚心诚意送给他的,两人推来推去,后徐**说,如果一定要送的话,就把钱汇到他老婆舅的酒庄好了。其说好的,并收下了这张农业银行卡,徐**给其一个账号后离开了。后其把之前送给徐**的银行卡交给丁*,让丁*在5万元的基础上,加几百元的零头,再把钱汇到徐**给其的账号上。其送给徐**钱财,是因为徐**在龙**建办主任这个位置上,管理着龙山镇的许多工程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其承接到的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也全靠他的帮忙,其很感谢他。同时,其也是为了和徐**搞好关系,以便继续得到徐**的关照和帮助,让其多做一点业务,多赚一点钱。

7.证人丁*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陈*的朋友。2013年过年后,其按照陈*的要求,将5万余元的钞票汇入了陈*指定的账号。

8.证人董*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马成古典旧家具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2月,其老板陈*曾用其身份证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

9.证人奚*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代理桑乐太阳能热水器的,同时还销售爱握乐太阳能热水器。2012年10月份左右,在龙山镇农垦场保障性住房太阳能热水器项目招标前,其曾找到龙**建办主任徐**,要求承做该项目,并向徐**表示,中标后会拿些好处感谢他。后来其所在的桑**司及其老公代理的爱**公司均参加了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标的是宁波爱**公司,其通过与爱**公司联系,实际上负责了该项目热水器的安装工作。2013年一二月份,其到徐**办公室,送给徐**4万元人民币,徐**说不要,推来推去几下之后,其就放在他的桌子上走了。2013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其到徐**办公室,徐**说上次其送给他的4万元人民币他不好要,让其给他一个银行账号,他好把4万元人民币汇到其账号还给其,其说没关系的,叫他买点东西吃吃,以后多介绍几个项目给其做就行了。几番推托后,徐**说如果一定要送的话,就让其把这笔钱转一下再送给他,就是他先把钱打回到其账户里,然后其再把钱汇到他给其的一个酒庄的账户。其同意了,徐**给其一个账号,其也把自己的农业银行账号给了徐**。第二天,徐**就把这4万元汇到其银行账户上,过了一二天,其就把这4万元人民币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了徐**给其的酒庄账户里,其记得当时转账的用途还特意写了“酒款”。因为徐**在龙山镇农垦场保障性住房太阳能热水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帮了其的忙,其想感谢他,同时也想与他搞好关系,让他以后给其做更多的项目,所以就送给他4万元钱。

10.证人王**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宁波天**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不是其公司员工,但为其公司联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其公司给她业务提成。陈*曾为其公司联系过慈溪市龙山镇“农房两改”镇南片区块新东二期农民公寓项目、慈溪市龙山镇“农房两改”太平闸农民公寓项目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1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明细对账单、转账凭条、取款凭条、相关银行卡资料查询等,证实:2013年4月24日,岑*账户向范和平账户转账人民币25万元;次日,范和平账户向叶*账户转账人民币25万元;2013年5月6日、5月29日,叶*账户分别取款人民币10万元、13万元。2013年3月22日,董*账户向叶*账户转账人民币50280元;同月28日,叶*账户取款人民币50280元。2013年3月20日,奚*账户向叶*账户转账人民币4万元。

12.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评标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协议、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协议书、安装工程合同、授权书等相关资料,证实:涉案工程项目情况。

1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徐**已退缴全部赃款。

14.案发经过,证实: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徐**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15.慈溪市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慈溪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机关干部简明登记表、城建办岗位职责及人员调整、情况说明、职务任免文件及户籍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徐**的任职及身份情况。

16.被告人徐**的供述,供认:其和岑*都是慈溪市龙山镇新西村村民,很早就认识了,岑*是做工程的建筑包头,承接了龙山镇的一些农民公寓工程,其是龙山镇政府城建办负责工程管理的,所以其经常和他打交道。大约在2011年9月,龙山镇新东区块二期农民公寓建设项目启动了,该项目由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招标实施,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实施单位是龙山镇人民政府,由镇里组织管理,具体由镇城建办负责管理。到2012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岑*得知这一消息后,就同其说想做这个项目。在岑*向其来说之前,其早已经在考虑想把这个项目交给岑*做,因此他这次主动向其要求,其就答应了,并故意透露这个项目可以采用“6加4”的招标模式,即由村里推荐6家公司参加投标,其余4家公司由招标中心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意思是告诉他采用这个招标模式的话,想要中标是比较好操作的,只要他能借到6家单位,中标的机率就很大。过了几天,岑*对其说已经借到了6家单位,并且同新东区块二期农民公寓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新西村沟通好了,他让其尽量帮忙,一定要使这个项目采用“6加4”的招标模式。其说好的。后来其同镇、村相关领导沟通好,最后确定这个项目采用“6加4”的招标模式。确定下来后,一天其去岑*家时讲,“6加4”的招标模式已经定下来了,叫他将借来的6家公司上报给其,其要尽快报到招标办去。另外其还同他讲,其给他帮了不少忙,假如他这次顺利中标的话,要给其一定的好处,太多了其也不要,大概在10万元以上到中标价的百分之一的样子就可以了。岑*笑了笑,表示默认了。最后岑*中标了新东区块二期农民公寓这个项目,工程中标价是1800多万元。大概到2013年4月份,岑*到其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只有其和岑*二个人,岑*说要把以前说好的好处给其,并说他已经用其他人的姓名把25万元钞票存到一张银行卡里,问其是直接将卡给其,还是通过其他方式给其。因为其当时自己的心理价位只有15万元左右,所以一听岑*要送给其25万元,心里就有些紧张,一下子接受不了这么多钱,就对他讲是不是太多了,岑*说认识这么多年,以前也没送过其什么东西,这点钞票没事的,后来其也就接受了。其想想直接拿着银行卡有点不太妥当,怕出事情,于是就让岑*将这25万元钞票汇入其老婆舅王*甲经营的酒庄,酒庄的出纳是其老婆的外甥女叶*,所以其叫岑*将这25万元钞票汇入叶*的账户里。岑*同意后,向其要叶*的账号,其就将叶*的农业银行账号给了岑*。后其告诉叶*,近几天岑*会有笔25万元的钞票打到她的账户里,到了后先在她地方放着,要用时其会打电话给她。其认为这样中间周转一下相对安全一点,就算被调查的话,也可以说是买酒的钞票,以便逃避处罚。大约过了一二天,岑*的老婆打其电话,说钞票已经汇好了,让其去查查。2013年5月初,叶*给了其老婆10万元,其老婆将这10万元钞票给了其,其存入了银行。拿到这10万元钞票后,其觉得越来越害怕,就同其老婆提起了这笔事情,其老婆刚开始叫其去还掉,其讲其会处理的。后其为了心里获得一些安慰,就决定给岑*拿点烟酒过去。大约过了二十几天,叶*给了其老婆13万元,其老婆也将这13万元钞票给了其,其也存入了银行。因为酒是在其老婆舅的酒庄买的,所以另外的2万元钞票,由叶*作为酒款直接扣掉了。后来岑*被纪委调查,其很害怕,就将这笔事情告诉了其老婆舅王*甲,他还找来了律师一起商量,律师让其把这笔钞票的事情往酒庄上推,王*甲也让其这样说,说这笔钞票是和酒庄搭界的,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岑*送其这25万元钞票,是为了感谢其在新东区块二期农民公寓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他的关照和帮助,同时也为了工程做得顺利点,工程款结算得及时点,想同其搞好关系。当然,其也曾经向岑*要求过,让他给其好处等事实。

2013年过年前的一天,其到陈*的办公室,和陈*聊了一会儿,其要走的时候,陈*送给其一箱海鲜和一只礼品袋,其收下后就走了。过了一二天,其打开陈*给其的礼品袋,发现礼品袋里面有一只手包和一个白色的信封,信封里面有一张红色的银行卡。后经过查询,发现这张卡里面有5万元人民币。春节放假上班后,大约过了一二个星期,其带着礼品袋去了陈*的办公室,把手包和银行卡还给她。陈*不肯收,说手包是送给其儿子考上公务员的礼物,银行卡可以在超市和商场里用。其说这些东西不能收,陈*坚持要送给其,后其把手包收下了,但卡坚持要退还给她,可是陈*还是要其收下。因为一直退不掉,其就说她实在要送的话,就把卡里的钞票汇到其老婆舅王**的酒庄出纳叶*的账号里。她说好的,并收下了那张卡。之后其拿出打印有叶*的户名和账号的纸条交给陈*,她收下了这张纸条。其从陈*的办公室出来后,就同叶*说这几天会有一笔钞票打到她账户里,让她留意一下,如果钞票到账后取出来交给其,她说好的。过了二三天,叶*告诉其那笔钞票到账了,后其去酒庄找叶*,叶*就把50280元钞票交给其。这笔钱是陈*送给其的,其就是在酒庄转一下,其认为这样比较隐蔽,万一相关部门调查起来,其可以推说这个钞票与其无关,以逃避法律的处罚。陈*是搞招标代理的,其曾经推荐她的公司承接龙山镇相关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她的公司也承接过龙山镇里的几个项目,她之所以送其钱财,一方面是感谢其之前对她的关照和帮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希望其对她公司的业务多关照,想多承接龙山镇里的项目。

2011年八九月份,奚*经常来其办公室,向其介绍山东**热水器,后来来的次数多了,就慢慢熟悉了。熟悉之后,她在交谈过程中,让其帮忙在镇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时候,能使用他的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并说会给其好处。其说镇里的工程项目要使用什么品牌的热水器是要经过招标的,私下是弄不来的,但其答应她,能帮忙的地方,其肯定会帮忙的。2012年八九月份,龙山镇农垦场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镇里决定要在这个项目工程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镇长叫其全面负责相关招标工作。当时其就有了私心,想让奚*代理的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中标。于是,其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专门根据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的标准设置了条件,并告诉奚*该项目的标底是按照她送过来的造价为基础报的,让她以造价差不多的价格参加招投标,意思就是告诉她让她中标。但后来该工程中标的是杭州湾一家爱握乐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商,其觉得很奇怪。在这个项目正式开始后,在预付款、工程款拨付的时候,都是奚*过来签字的,这时其才明白这个项目的实际承做人是她。在2013年春节之前,奚*到其办公室,拿出一只黑色塑料袋放在其办公桌旁的柜子上,说这些钞票送给其,感谢其之前的帮助。当时黑色塑料袋袋口扎得不是很紧,其从袋口缝隙中可以看到里面确实是钞票,其就拒绝了。在其两人推来推去的时候,隔壁办公室有人喊其,其就说有点事情,奚*就把装有钞票的塑料袋放在其办公桌旁的小柜子上离开了。这是其第一次收人家送的钞票,觉得拿了人家的钞票是不应该的,但又觉得还给人家有点可惜,毕竟数目不小,当时内心一直很矛盾,一直在想办法,如何能比较放心地收下这笔钞票。后来想到让奚*将钱汇到其老婆舅王*甲经营的酒庄转一下,万一出事,可以说是在酒庄买酒的款项。后奚*来其办公室的时候,其说钞票要还给她,她说这点钞票让其买点香烟抽抽,不肯把钞票收回去,其就说如果确实要送给其的话,其先还给她,然后她再将这笔钱汇入其老婆舅王*甲酒庄的出纳叶*的账号里,就说这笔钞票是买酒的。她听懂了其的意思,说可以,并告诉其她的账号,其也把叶*的账号交给了她。当天其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把钞票汇到了奚*的账户里,汇好之后,打电话告诉了她,之后其又打电话联系叶*,告诉叶*这两天会有一笔钞票汇到她账号里,让她关注一下,如果到账就拿给其。过了一二天,叶*告诉其钞票已经到账,后其到酒庄,叶*把钞票交给了其。奚*送给其钱财,是因为其在龙山镇农垦场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的招投标过程中帮了忙,她为了感谢其,就送了其这笔钞票,同时也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让其以后继续关照和支持她,使她的业务多一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范**请求对被告人徐**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

二、被告人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十一万零二百八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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