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孙**、王**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以“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