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祝**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宛龙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祝**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以“玩忽职守罪系自首,自己在整个事件中作用较小,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祝**亦不服,以“玩忽职守罪系自首,原来工作中单位并未要求进行实际检测,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并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祝**,并移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