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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徐*超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超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徐*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违法所得54000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超不服,以“原判部分受贿不属实,自己系自首,且有立功,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并提交新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超,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移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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