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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徐**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不服,以“应认定其构成立功”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徐**、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徐**构成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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