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王**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锡滨刑二初字第0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5月29日止)。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锡刑二终字第0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陵监狱于2015年9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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