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吴**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东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8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缴纳人民币13999.6元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