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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程**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4048号、第106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安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该犯非法占有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认罪悔罪态度一般,假释社会效果不好。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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