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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宁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6年3月26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季**不服,提出上诉。江苏**民法院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2011)苏**终字第0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子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季**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六日(刑期至2015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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