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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陈*贪污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0)沪高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维持对陈*的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海**民法院作出(2012)沪高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提出(2015)沪司狱女减字第10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10日依法对本案予以了公示,并于同年九月十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女子监狱代表王*、周*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陈*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书;能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陈*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陈*的认罪书、关于罪犯陈*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一收据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陈*予以减刑。

罪犯陈*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从管教,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等各项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各项劳役任务。且财产刑已履行,违法所得已追缴。期间,还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八次、记功四次的奖励。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陈*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陈*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上海**一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综合罪犯陈*在监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的减刑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陈*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30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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