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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1)白刑二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宁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刘*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子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在服刑间已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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