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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顾**诈骗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鼓刑二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撤销对被告人顾**的假释;判处被告人顾**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贪污罪所剩余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十一天予以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顾**退出赃款人民币1267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顾**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顾**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二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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