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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董*贪污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杨**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杨**不服,董*以原判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不构成共同贪污为由提出上诉。杨**以原判事实不清,与董*没有贪污的故意,也没有贪污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履行职务,上诉人董*及其辩护人毛华贵,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许**、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杨**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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