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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3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宁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5986号、第48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子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侯**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江**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二日(刑期至2015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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