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天刑二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8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子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前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江**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