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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2年3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32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曹**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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